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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案例分析)

2018-09-25 分享到: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为大家推荐《没签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没签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案例分析)

在工作中受伤,理应被认定为工伤。贵阳的大勇,在工作中突发意外,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以“未签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乌当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没签合同,工作中受伤

今年47岁的大勇,2015年2月在贵阳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3月22日,大勇在上班时,发生了事故,经诊断为“右前臂离断伤、右侧气胸形成”。

事后,大勇住院治疗74天,花了不少钱。住院期间,大勇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医疗补助,但该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后,便不予理睬。

出院后,大勇多次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补偿这段时间的工资,及住院的开销。

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大勇上班不到一个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大勇发生事故后,公司已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

没签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案例分析)

申请工伤,遭遇一波三折

为了申请工伤赔偿,大勇不得不先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6年5月,大勇带着公司发的工作服、工资花名册、考勤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认定,大勇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由公司发放,大勇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定后,2016年9月,大勇再次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1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勇为工伤,经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勇的伤为五级伤残。公司支付大勇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交通费、工伤鉴定体检和鉴定费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但公司不服,近日起诉至法院。

不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赔大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勇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大勇系工伤,且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大勇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故判决,解除大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大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3.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万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之后的诸如劳动报酬纠纷、工伤待遇纠纷等。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成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主审法官还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出现劳动争议后,证明劳动关系。

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及“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合同保护的是双方权益

“不签劳动合同明显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案件主审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保护的是双方权益,作为劳动者必须要求用工单位为自己购买劳动社会保险,这样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伤有所偿、伤有所医。

而对于用工单位而言,也是一份保障。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为企业构筑了一条“保险带”。以工伤来说,通过工伤基金的互济功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一些企业,出于节省人力成本、存在人员流动性等主客观因素的考虑,往往忽视对员工入职手续的管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但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一旦发生员工工伤等纠纷,用人单位将得不偿失。

如果企业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出现工伤事故之后,全部的赔偿金都将由企业来支付。

像本案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大勇受工伤,用人单位却因未给大勇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赔偿只能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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